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5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79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14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李惠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蝦米智慧股份有限公司、陳奎宏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2款;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聲請意旨略為:相對人等向聲請人借款,惟其未依約還款,故聲請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3年3月21日聲請狀聲請事項第一項記載之請求標的為一筆新臺幣120萬元,惟其所附證物係分別匯款予相對人二人各新臺幣120萬元,本院於113年3月2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陳報請求標的係請求相對人「分別」給付聲請人,抑或「共同」給付,又或「連帶」給付?該裁定於113年4月1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是以,聲請人逾期仍未陳報,依首開法條規定,於法不符,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