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796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李惠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蝦米智慧股份有限公司、陳奎宏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2款;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聲請意旨略為:相對人等向聲請人借款,惟其未依約還款,故聲請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3年3月21日聲請狀聲請事項第一項記載之請求標的為一筆新臺幣120萬元,惟其所附證物係分別匯款予相對人二人各新臺幣120萬元,本院於113年3月2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陳報請求標的係請求相對人「分別」給付聲請人,抑或「共同」給付,又或「連帶」給付?該裁定於113年4月1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是以,聲請人逾期仍未陳報,依首開法條規定,於法不符,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