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9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6 日
- 當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曹為實、曾語蘋、牧莎威有限公司、楊金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92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曾語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牧莎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金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金昌 漁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金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金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玖拾肆萬貳仟肆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九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