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9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6 日
- 當事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鄭美玲、林致寅、合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9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代 理 人 林致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合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周宣光 相 對 人 李麗淑 李瑞琴 蘇震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玖拾壹萬零壹佰玖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