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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03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8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魏炳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錦偉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相對人究為「台灣順豐速運股份有限公司」?抑或「陳錦偉」,若相對人為「台灣順豐速運股份有限公司」,請更正聲請狀並提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若相對人為「陳錦偉」,請提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

二、請提出聲請人受僱於「台灣順豐速運股份有限公司」之釋明文件(如勞保投保資料、在(離)職證明書、薪資轉帳資料或其他足資釋明之證明文件)。

三、請提出請求相對人給付之釋明文件或其他足資釋明與相對人債權債務關係之證明文件。(補正之文件逕寄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地址: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簡股)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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