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40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01 日
- 當事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胡學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0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皓思整合行銷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皓思整合行銷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陳信達業於民國112年4月19日死亡。請提出相對人皓思整合行銷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若有新任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若無新任法定代理人,則有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必要,聲請人應具狀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併陳報適當人選供本院審酌選任,所生之費用由聲請人墊付。或考量是否有對皓思整合行銷有限公司聲請支付命令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