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448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480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宏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文祥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趙珮雯
陳永泰
一、債務人趙珮雯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伍仟玖佰玖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永泰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伍仟玖佰玖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債權人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