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44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10 日
- 當事人宏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簡文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48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宏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文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祿閤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祿閤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之公司登記事項卡、 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補正之文件逕寄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地址: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簡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