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45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30 日
- 當事人謝宗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50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謝宗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參熊體能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請求金額即積欠薪資及資遣費金額各為若干。積欠薪資應以扣除勞健保費及相關費用後之實領薪資為準。另陳報資遣費之計算方式,並提出釋明文件(資遣費試算表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