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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74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01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極星國際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慶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諷林火杉設計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諷林火杉設計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二、請陳述請求金額究係700,000元(欠款350,000元及違約金350,000元),抑或1,050,000元(欠款350,000元及二倍之懲罰性違約金700,000元),抑或700,000元(僅請求二倍之懲罰性違約金700,000元),並請依陳述內容更正聲請狀。(補正之文件逕寄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地址: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簡股)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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