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765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俊智
- 代理人
- 林俊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馨怡即喀飯餐食館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訴訟標的金額,究係376,666元,抑或377,666元?(聲請狀上所載之標的金額376,666元,但事實陳述與附表所示之積欠金額為377,666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