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47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01 日
- 當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俊智、林俊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76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林俊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馨怡即喀飯餐食館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訴訟標的金額,究係376,666元,抑或377,666元?(聲請狀上所載之標的金額376,666元,但事實陳述與附 表所示之積欠金額為377,666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