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52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30 日
- 當事人誠采股份有限公司、陳采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21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誠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采憶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游泳嫻即雋藝文工作室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亡之人無權利能力,亦無當事人能力,此觀之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 條第1項規定自明。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其債權人 ( 即聲請人 )或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二、經查,相對人游泳嫻即雋藝文工作室已於民國111年8月26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 10 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