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53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03 日
- 當事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蘇振鋼、唐榮車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何義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38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蘇振鋼 代 理 人 蔡雪苓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唐榮車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義純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何義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壹拾陸萬捌仟參佰壹拾柒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