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56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06 日
- 當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郭進一、正鈦實業有限公司、羅元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69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正鈦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羅元宏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曾承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佰壹拾玖萬伍仟貳佰柒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569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0000000元 正鈦實業有限公司、曾承嗣、羅元宏 自民國113年2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375 002 新臺幣475272元 正鈦實業有限公司、曾承嗣、羅元宏 自民國113年3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375 003 新臺幣918000元 正鈦實業有限公司、曾承嗣、羅元宏 自民國113年2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375 004 新臺幣0000000元 正鈦實業有限公司、曾承嗣、羅元宏 自民國113年2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3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0000000元 正鈦實業有限公司、曾承嗣、羅元宏 自民國113年3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暨已核算未受償之利息463元(民國113年2月25日起至113年2月26日止) 002 新臺幣475272元 正鈦實業有限公司、曾承嗣、羅元宏 自民國113年3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暨已核算未受償之利息1,063元(民國113年2月21日起至113年3月4日止) 003 新臺幣918000元 正鈦實業有限公司、曾承嗣、羅元宏 自民國113年3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004 新臺幣0000000元 正鈦實業有限公司、曾承嗣、羅元宏 自民國113年3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3年度司促字第5690號) 緣相對人正鈦實業有限公司前邀同羅元宏、曾承嗣為連帶保證人與聲請人簽立有授信往來契約書(證一),而向聲請人借貸,借款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600萬元 及600萬元,利率均依年利率3.375%計算(分別依中華郵政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利率1.69%、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利率1.655%,目前一年期、 二年期分別為1.685%、1.72%,證三),依前揭契約書一般 條款第7條並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 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詎相對人竟於民國113年2月2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迭經催討,聲請人迄今仍有7,195,272元及利息、違約金未 獲清償(證四),相對人等既為借款之連帶債務人,依法、依約自應負連帶償還債務責任,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請求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謹狀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公鑒證據:一、授信往來契約書影本三份。二、動用申請書影本七份。三、利率表乙份。四、放款帳卡十四份。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