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57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06 日
- 法定代理人林衍茂、柯茗洋
-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郭真霓
- 被告茗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曾妙真、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玖仟捌佰肆拾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73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郭真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茗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柯茗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曾妙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玖仟捌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五九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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