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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80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7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陳裕昌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瑞堂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據聲請人提出「鉛錠購銷合同」,聲請人究為「陳裕昌開發有限公司」?抑或「陳志崇」,若聲請人為前者,請提出足資釋明之文件,若聲請人為後者,請更正聲請狀。(系爭契約僅有陳志崇個人簽名,是否代表公司非無疑問,故有釋明之必要)。(補正之文件逕寄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地址: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簡股)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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