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60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22 日
- 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衍茂、余承融、山崴烘焙食品有限公司、高淇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07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余承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山崴烘焙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淇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淇崴 陳憶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壹仟零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七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萬零捌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七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