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61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15 日
- 當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郭進一、大翰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1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大翰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謝翰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億貳仟伍佰陸拾玖萬玖仟零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O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件: 緣相對人大翰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前邀同謝翰林為連帶保證人與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08年5月30日簽立有授信往來契約書(證一),而向聲請人借貸,聲請人並執有相對人銘漢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於108年5月30日所簽發之「動用申請書」乙份(證二)及「調整利率約定書」乙份(證三),借款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3400萬元,借款期間為108年6 月6日起至123年6月6日止,利率依年利率3.07%計算(依中 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之非大額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利率1.35%,目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之非大額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為1.72%,證四),依前揭契約一般條款第七條並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相對人大翰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竟於113年2月6日起即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迭經催討(證五), 聲請人迄今仍有125,699,044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 證六)。相對人等既為借款之連帶債務人,依法、依約自應負連帶償還債務責任,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請求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大翰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謝翰林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謹狀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