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6198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胡慈心(即胡耀仁之繼承人)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劉姿伶(即胡耀仁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滙聚智能販賣機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提出相對人滙聚智能販賣機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廖振宇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請陳明請求金額究係新臺幣850,620元抑或新臺幣867,000元,又利息620元之部分依法不得再請求利息,請更正請求標的之內容。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