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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62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12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游聖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嘉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提出相對人嘉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提出聲請人之每月薪資為新臺幣70000元之釋明文件。

四、提出請求相對人應給付謀職假薪資之法律依據,並陳報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

五、陳報資遣費新臺幣15000元之計算方式,並提出釋明文件。

六、按雇主應為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雇主每月負擔之勞工退休金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6,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定有明定。再依同條例第31條第1項規定,雇主未依該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該專戶內之本金及累積收益屬勞工所有,僅於未符合同條例第24條第1項所定請領退休金規定之前,不得領取。是雇主未依該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者,將減損勞工退休金專戶之本金及累積收益,勞工之財產受有損害,自得依該條例第31條第1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於勞工尚不得請領退休金之情形,亦得請求雇主將未提繳或未足額提繳之金額繳納至其退休金專戶,以回復原狀(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602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未按月提繳勞工退休金新臺幣8736元部分,依上開實務見解,僅得請求相對人提繳至聲請人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惟聲請人逕請求相對人向其給付,於法無據。又前開請求非屬「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自不得依督促程序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聲請人應更正請求金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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