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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66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04 日

  • 當事人
    御大院社區管理委員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66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御大院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高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康泰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其主張意旨略為:相對人為御大院社區區分所有權人,積欠繳社區管理費共計新臺幣103,500元,經以存證信函催繳,相對人未繳納,故聲請發支付 命令,促其給付等語。 三、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業據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住戶規約、存證信函及其郵寄信封等件為證。聲請人民國 113年6月28日陳報狀提出存證信函寄送相對人公司設址地及建物地址之信封,皆因地址查無公司遭郵局退回,尚難認催告繳納管理費通知已合法送達相對人,相對人未收取存證信函,顯未知催告內容,因之,聲請人未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催告相對人繳納管理費,聲請於法不符,不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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