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66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3 日
- 當事人富佳泰國際有限公司、林春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668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富佳泰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春秋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生活工場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是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以上開規定 以定管轄法院,而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4條合意管轄之規定。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生活工場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雖兩造之廠商合約書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惟依上開規定,支付命令專屬於相對人營業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而相對人生活工場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設址於新北市汐止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在卷可稽,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