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71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31 日
- 當事人美而快電商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廖承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17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美而快電商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承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馨葦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