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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73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05 日
  •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 原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林純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39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林純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簡杰霖(即簡詩容即餓虎糖手作甜品屋之繼承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簡杰霖之法定代理人「簡裕峰、柯怡甄」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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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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