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74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06 日
- 當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劉佩真、劉建甫、施春堂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4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劉建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施春堂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施凱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邱秀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拾柒萬伍仟陸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一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 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貳萬伍仟柒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三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 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