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75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12 日
- 當事人三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陳世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57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三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柯志裕即柯氏工程行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提出相對人之商業登記資料(內容須含負責人之身分資料,聲請人須向臺北市政府商業處查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