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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764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64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叁壹多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昇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陸佰肆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	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公司法第二十四條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二十六條
    之一,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之。又依
    同法第三百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應
    以董事為清算人,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
    者,不在此限。查相對人叁壹多傳媒股份有限公司業經臺北
    市政府廢止公司登記在案,依法應行清算程序,而相對人叁
    壹多傳媒股份有限公司未依公司章程或股東會決議選任清算
    人,是應以董事鄭昇仕為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清算人),
    此合先陳明。
(二)	緣相對人向聲請人申請市內電話NGN服務,此有市內電話NG
    N服務申請書為憑。詎料相對人未依繳費通知單所定之期限
    內繳納服務費用,經聲請人限期催繳仍未獲給付,遂依服務
    契約條款終止服務。相對人迄今合計積欠服務費用共計15,6
    41元整。
(三)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付
    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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