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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77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2 日

  • 當事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翰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謝翰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7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大翰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謝翰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翰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億參仟陸佰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六二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捌佰玖拾玖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 一十三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六二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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