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77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15 日
- 當事人正達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鍾志明、劉奇佐、富泰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呂宇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7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正達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志明 代 理 人 劉奇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富泰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宇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呂宇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參拾玖萬伍仟伍佰肆拾貳元肆角貳分,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