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763號
- 聲 請 人
- 即債權人
- 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仕邦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閎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林為廣、陳庠淞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司促字第7763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閎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林為廣、陳庠淞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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