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77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12 日
- 當事人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彭仕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76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仕邦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閎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林為廣、陳庠淞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聲請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