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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77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12 日
  • 法定代理人
    王信之

  • 原告
    穿透行銷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7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穿透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信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宇庭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郭宇庭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因聲請人無提供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政系統查詢)。 三、請釋明債權存在及金額之計算式(查聲請人所提之對話記錄,無從確認與相對人是否同一,且金額亦與請求金額不符,故有釋明之必要) (補正之文件逕寄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地址: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簡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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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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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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