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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77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05 日
  • 法定代理人
    王信之

  • 原告
    穿透行銷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7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穿透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信之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郭宇庭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復為同法第510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聲請意旨略為:相對人購買聲請人之短影音代操等服務,廣告費屢經催繳,惟其未依約付款,故聲請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等語。然聲請人未於民國(下同)113年6月7日聲請狀表明相對人之年籍資 料,經本院於113年7月1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聲請人於113年7月30日陳報狀仍未釋明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是聲請人未提出上開資料,本院無從確認相對人之身分,無從送達,本院是否有管轄權亦屬未定,且雙方間之債權債務關係亦未臻明確。因之,其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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