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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48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24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士盟國際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繼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群達運通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證一附表帳號號碼TOILD00000000之帳單影本(因聲請人民國113年6月21日聲請狀內未有該項釋明文件,故有陳報之必要)。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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