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85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16 日
- 當事人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建涵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56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涵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優藝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 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惟因聲請人未提出相對人之最新公司登記資料,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3年7月30日 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 10 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