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85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27 日
- 當事人舜林科技有限公司、張志暉、淞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浩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57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舜林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淞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浩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玖萬零陸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民法第二百零三條及第二百三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債權所提之專案設計合約書並無關於利息之約定,是債權人請求逾法定利率(週年利率百分之五)之利息部分,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