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8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18 日
- 當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郭進一、李慶良、善圓事業有限公司、曾一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5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代 理 人 李慶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善圓事業有限公司(即廣一興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一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曾一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肆萬柒仟玖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