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86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28 日
- 當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郭進一、福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60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福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王定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錦華 徐志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玖拾捌萬貳仟參佰零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參拾柒萬參仟零捌拾肆元壹角柒分,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日幣肆仟玖佰柒拾肆萬肆仟陸佰伍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860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0000000元 王定功、王錦華、徐志宗、福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自民國113年6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22% 002 美元243186.11元 王定功、王錦華、徐志宗、福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自民國113年5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8% 003 美元129898.06元 王定功、王錦華、徐志宗、福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自民國113年6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8% 004 日幣00000000元 王定功、王錦華、徐志宗、福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自民國113年5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0000000元 王定功、王錦華、徐志宗、福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自民國113年7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及已核算未受償利息新臺幣6812元。 002 美元243186.11元 王定功、王錦華、徐志宗、福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自民國113年6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003 美元129898.06元 王定功、王錦華、徐志宗、福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自民國113年6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及已核算未受償利息美元1322.96元。 004 日幣00000000元 王定功、王錦華、徐志宗、福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自民國113年6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3年度司促字第8600號) 緣相對人福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前邀同相對人王定功、徐志宗、王錦華為連帶保證人與聲請人簽立有授信往來契約書,而向聲請人借貸,聲請人並執有相對人福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之「動用申請書」(證二),依民國(下同)112年9月27日簽立之授信往來契約書(證一)、「動用申請書」(證二),借款金額為新臺幣1000萬元整,利率依年利率2.22% 計算(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之非大額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利率0.5%,目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 期之非大額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為1.72%,證三),依前揭契約一般條款第7條並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 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依112年1月30日、112年9月27日簽立之授信往來契約書(證四)、「動用申請書」(證五),保證債務金額合計為新臺幣3000萬元整,利率分別依年利率6.8%、2.5%計算,依前揭契約一般條款第7條並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 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詎相對人福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竟於113年5月2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迭經催討,聲請人迄今仍有新臺幣5,982,305元、美金373,084.17元及日幣49,744,655元及 上開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證六),相對人福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王定功、徐志宗、王錦華既為借款之連帶債務人,依法、依約自應負連帶償還債務責任,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請求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福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王定功、徐志宗、王錦華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謹狀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證據:委任狀附表一、授信往來契約書影本乙份(112年9 月27日)。二、動用申請書影本乙份。三、郵政儲金利率表 乙份。四、授信往來契約書影本二份(112年1月30日)、(112年9月27日)。五、動用申請書影本十一份。六、臺幣、外幣放款帳卡明細資料乙份。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