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86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30 日
- 當事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楊文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6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鋐興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 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鋐興實業有限公司未清償借款為由聲請支付命令。惟相對人鋐興實業有限公司已於民國86年10月24日解散登記,依法應行清算程序。經本院於113年7月2日裁 定命聲請人於7日查報相對人有無依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會 決議選任清算人,若無即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然聲請人於113年7月10日收受上開裁定後,逾期仍未補正相對人之清算人資料,致本院無從得知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無從為文書之送達,則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不符,應予駁回。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