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86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28 日
- 當事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胡學海、芃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朋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6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芃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朋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零捌拾柒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3年度司促字第8619號) 1.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281743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 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02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 臺幣15,087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2.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3.相關欠費子號: Y281743。 釋明文件:欠費追繳函及欠費設備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