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89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17 日
- 當事人江宜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9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江宜荃 宋泊諺 陳思瑄 呂晏儀 張育維 曹家贏 郭品瑩 陳郁彣 康怡君 葉耀鴻 林子暘 陳思惠 徐敏捷 吳思薇 周依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移動資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威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江宜荃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參仟陸佰參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宋泊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參仟陸佰肆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思瑄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參仟貳佰參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呂晏儀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陸仟參佰陸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育維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玖仟柒佰玖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曹家贏清償新臺幣貳拾萬肆仟壹佰陸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郭品瑩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零捌佰壹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郁彣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伍仟玖佰玖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康怡君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玖佰肆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葉耀鴻清償新臺幣柒萬肆仟參佰壹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十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子暘清償新臺幣陸拾柒萬貳仟貳佰捌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十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思惠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肆佰零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十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徐敏捷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柒仟伍佰貳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十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吳思薇清償新臺幣玖萬捌仟陸佰玖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十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周依筠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伍佰零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十六、債務人如對支付命令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十八、如債務人未於第十六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