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978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游志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兆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人提出之授權書所示,第三人黃凱榛、吳軍毅、余育驎僅委託聲請人游志文與相對人簽訂協議書,並未委託聲請人代領出售土地之分配款。另依增補同意契約書第三條所示,剩餘分配款由乙方即相對人兆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開立陽信銀行基隆分行取款條予甲方(即游志文、黃凱榛、吳軍毅、余育驎),於售款匯入後領取。故上開剩餘分配款應由甲方四人依分配比例領取,不得由聲請人個人領取全部金額。
二、聲請人應提出有權代理第三人黃凱榛、吳軍毅、余育驎領取出售土地剩餘分配款之釋明文件,或依聲請人得分配之比例更正請求金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