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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08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26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
法定代理人
桂先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淳頤律師(即被繼承人陳媛媛之遺產管理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梵羽美學生活館之商業登記資料(內容須含負責人之身分資料,聲請人須向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查詢)。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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