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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919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192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代理人
施懷
相對人
即債務人
群達運通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儀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壹萬肆仟參佰肆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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