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92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26 日
- 當事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胡學海、紅海國際控股有限公司、李安曦(原名:李逸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20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紅海國際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安曦(原名李逸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壹佰壹拾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 附件: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04月止,共 積欠電信費新臺幣29,115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Y263288、00000000、0000000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