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50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21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10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承昊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承昊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徐毅珍經裁定宣告破產,其董事長及董事一職當然解任,另董事張傑凱亦經裁定宣告破產,其董事一職當然解任。聲請人應查報相對人承昊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有無重新選任董事長,並陳報目前之法定代理人。若無,依公司法第8條第1項規定應以全體董事代表公司,則聲請人應提出相對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除上開二位當然解任董事外之其他董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改列其他董事為法定代理人。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