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92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06 日
- 法定代理人胡學海、卓騏凡
- 原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法人
- 被告承昊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貳佰伍拾伍元,及自本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2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承昊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騏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貳佰伍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查債務人承昊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徐毅珍經裁定宣告破產,其董事長及董事一職當然解任,另董事張傑凱亦經裁定宣告破產,其董事一職當然解任。嗣債權人查報債務人未重新選任董事長,是依公司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應以董事卓騏凡代表公司,是應以卓騏凡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3年度司促字第9218號)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339433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02月止, 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7,255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Y339432、Y339433。 釋明文件:欠費設備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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