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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92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06 日
  •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卓騏凡

  • 原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法人
  • 被告
    承昊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貳佰伍拾伍元,及自本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2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承昊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騏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貳佰伍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查債務人承昊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徐毅珍經裁定宣告破產,其董事長及董事一職當然解任,另董事張傑凱亦經裁定宣告破產,其董事一職當然解任。嗣債權人查報債務人未重新選任董事長,是依公司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應以董事卓騏凡代表公司,是應以卓騏凡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3年度司促字第9218號)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339433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02月止, 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7,255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Y339432、Y339433。 釋明文件:欠費設備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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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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