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92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26 日
- 當事人錢進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2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錢進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原鄉石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石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石德忠、金固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李建勳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石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為「原鄉石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請具狀更正。 二、請具狀釋明請求相對人李建勳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由於聲請人民國113年7月5日聲請狀提出之支票票號SCAA0000000〈下稱系爭支票〉,發票人為原鄉石得建設事業股份有 限公司(原名石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背書人為石德忠、金固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李建勳僅為金固機械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故有釋明之必要,請提出除系爭支票外,請求相對人李建勳給付之釋明文件〈如契約書、借據、匯款單等,或其他足資釋明與相對人債權債務關係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