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95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02 日
- 當事人聖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邱繼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50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聖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繼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選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劉憶涵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