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828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黃婕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玄錠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玄錠興業有限公司借款未清償為由聲請發支付命令,惟因聲請狀請求事項所載之「連帶」給付及金額新臺幣3,000,000「萬」似有違誤,且聲請狀所附之匯款收執聯不清晰,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具狀更正請求事項之內容並提出清晰之匯款收執聯,該裁定於同年7月31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然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