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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96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09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周日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寶林餐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請求金額即積欠薪資新臺幣60000元(應以扣除勞健保費及相關費用後之實領薪資為準,經查請求金額與陳報狀所附之薪資條不符)、假日未休假工資新臺幣280000元之計算方式,並提出釋明文件。(查聲請人於113年9月9日陳報狀所附之證據,其中個人薪資條部分尚不能釋明上開款項或數額有出入,至於班表、服務證明書、他人出具之委任狀等均無從證明,調解會議記錄無資方代表簽名亦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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