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催字第11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14 日
- 當事人寶竭企業有限公司、吳婉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167號 聲 請 人 寶竭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婉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公示催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民國113年7月16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